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主体是什么?
我在网上发现有人传播的内容疑似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我想维权,但不清楚这类侵权的责任主体有哪些。是上传内容的用户,还是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或者是其他主体呢?希望了解具体的责任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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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作者等权利人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能在网络上让公众按需获取。 在确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主体时,主要涉及以下几类。首先是直接上传侵权内容的网络用户。当这些用户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上传至网络供公众下载或在线观看,就构成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其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又可细分为不同情况。如果是提供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另外,对于一些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如果其主动编辑、推荐侵权内容,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他们对传播的内容有一定的控制和筛选能力,主动参与了侵权内容的传播过程。 总之,确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主体需要综合考虑具体行为和法律规定。权利人在维权时,要准确找出责任主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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