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在民法典中,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进入经营场所的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简单来说,就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场所内的环境和设施是安全的,不会对消费者或其他进入场所的人造成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经营者没有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经营者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包含多个方面。在硬件设施方面,经营场所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等都要符合安全标准。比如餐厅的地面不能有湿滑导致顾客摔倒的情况,如果有,就应该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商场的电梯要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避免发生故障造成人员伤亡。在软件管理方面,经营者要提供必要的安全提示和引导。例如景区要对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并告知游客相关的注意事项。娱乐场所要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维持场所内的秩序,防止出现打架斗殴等暴力事件危害顾客安全。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是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但经营场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没有及时制止第三人的侵害行为等,经营场所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过之后可以向实施侵害的第三人追讨赔偿。总之,民法典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经营者应当积极履行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否则,一旦发生损害事件,就可能面临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