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公共场所的定义是什么?
我在生活里遇到一些和场所相关的法律问题,不太清楚在法律层面,民法典里公共场所到底是怎么定义的。想知道这个定义能帮助我判断一些事情的法律适用情况,所以很想了解民法典中公共场所到底是如何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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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的范畴内,虽然没有对公共场所给出一个像数学公式那样精确、单一的定义,但结合整部法典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大致明确公共场所的含义。 通俗来讲,公共场所就是供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出入、停留、使用的地方。这里强调的‘不特定多数人’,意思就是不是针对某几个特定的人开放的,谁都有可能去。比如说商场,每天会有各种各样的人进出购物;公园也是,大家都可以去休闲散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条规定里提到的建筑物等设施,很多都处于公共场所,从侧面反映出公共场所是一个涉及公共安全、供众人使用的空间概念。 再看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明显就是典型的公共场所,这进一步表明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性、开放性,是大家日常活动、通行的地方。 此外,像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场所,餐厅、酒店等餐饮住宿场所,通常也都属于公共场所。这些地方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对公众开放,大家都能去开展相应的活动。所以,判断一个地方是不是公共场所,关键就看它是否具有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开放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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