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个人破坏公共环境和宠物有哪些规定?
我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对于个人破坏公共环境的行为是怎么说的,还有养宠物方面有啥规定。我自己有时候会看到有人随地扔垃圾破坏环境,也看到过不文明养宠的情况,就想知道法律上对这些有没有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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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说说民法典中关于个人破坏公共环境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专门针对破坏公共环境作出全面细致的处罚规定,但它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内容是有所涉及的。 从民事角度来看,民法典第九条规定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如果个人破坏公共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比如随意丢弃有害垃圾导致他人健康受损,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受害者有权要求破坏公共环境的人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可能包括医疗费、财产损失等。 接下来谈谈民法典关于宠物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例如,如果你的宠物狗咬伤了路人,在一般情况下,你作为狗的主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内容可能包括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就强调了养宠物的人有对宠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比如遛狗要牵绳等。 此外,对于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你把宠物遗弃了,它在外面伤人,你还是要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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