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公共设施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多个方面对公共设施作出了规定。首先,在物权编中,涉及到公共设施的所有权问题。一般来说,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像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业主对这些公共设施拥有共同的权益。 在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方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有义务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就是说,如果小区的健身器材损坏,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进行维修和管理。 如果公共设施造成他人损害,在侵权责任编中也有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明确了公共设施致害时的责任主体。 此外,对于公共设施的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项,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这样的规定保障了业主在公共设施重大事项上的决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