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归谁?
我买了套房子,小区里有很多公用部分,像花园、健身设施这些,还有电梯、水管之类的公共设施设备。我一直不太清楚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到底是谁的,是归我们业主,还是归物业公司,还是有其他的归属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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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归属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这涉及到广大业主的权益。 从法律上来说,通常物业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是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这里所说的物业公用部分,一般是指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公共设施设备则涵盖了小区内的健身器材、路灯、电梯等为小区全体业主服务的设施和设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同时,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就明确了物业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原则上归业主共有。而物业公司,他们只是受业主委托,对这些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并不拥有所有权。业主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对这些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也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等形式对相关事项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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