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部分属于业主的共有物权呢?


业主的共有物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是全部业主专有物权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的物权。 具体来说,以下部分通常属于业主共有物权: 1.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一般情况下,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不过,如果该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则不属于业主共有。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通常属于业主共有,但如果是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则不属于业主共有。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这些都属于业主共有。例如小区内的健身设施、儿童游乐区等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公司用于办公等用途的物业服务用房。 4.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有业主都有同等的使用权。而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和车库,首先要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对开发商出售的车库和车位享有优先满足权,其归属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5. **公用面积**:如毗连的墙壁、公用的屋顶、楼上与楼下之间的楼板、楼梯通道面积等。 6. **共用设施**:像上下水管道、供暖管道、建筑物内的电力系统、通讯设施、视听线路等。 业主在享有共有物权的同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例如,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该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和分摊公共面积、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义务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