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追诉的案件该如何执行?


核准追诉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法律程序,它主要针对的是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仍然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形。以下为你详细介绍核准追诉案件的执行过程及相关依据。 首先,我们要明确哪些案件需要进行核准追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比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等。然而,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同时,第八十九条规定了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但如果案件已经超过上述追诉时效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当案件需要进行核准追诉时,一般是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省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层报材料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并制作《报请核准追诉案件审查报告》,提出是否同意核准追诉的意见,在受理案件后十日以内制作《报请核准追诉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报请核准追诉书》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必要时派人到案发地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的案件,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侦查工作。侦查终结后,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则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在整个核准追诉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各个司法机关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合法性。同时,当事人也享有相应的权利,比如获得辩护的权利等。如果当事人对相关法律程序和自己的权利义务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