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追诉逮捕程序是怎样的?


核准追诉逮捕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且严谨的流程,它涉及到对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后是否进行追诉以及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系列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核准追诉。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一般情况下,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但如果必须追诉的,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接下来谈谈逮捕程序。当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在核准追诉的案件中,一旦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样要按照上述法定程序进行。整个核准追诉逮捕程序是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和严谨,既不放过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也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