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用工责任的?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听说公司在某些情况下要承担用工责任。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知道民法典里对于用工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公司和员工各自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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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范畴里,用工责任指的是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时需要承担的责任。这一规定的核心目的在于明确责任归属,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这意味着,当员工在工作期间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他人带来损害时,首先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赔偿等责任。比如,公司的司机在执行送货任务时,因操作不当撞伤了行人,那么公司就要对行人的损失负责赔偿。之后,如果司机存在故意违规驾驶或者有重大的操作失误等情况,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司机进行追偿。 对于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也有规定,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劳务派遣公司在派遣员工时,没有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导致员工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劳务派遣公司就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明确了在承揽关系中,一般情况下定作人无需对承揽人的侵权行为负责,不过如果定作人存在特定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比如,定作人明知承揽人没有相关资质还让其完成特定工作,导致他人受损,定作人就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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