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哪条规定员工的过错由用人单位承担?
我在单位上班时,因为操作失误给客户造成了损失。客户要求赔偿,我觉得应该单位来负责。但不太清楚法律上是咋规定的,想知道民法典里哪条说明了员工过错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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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下面为你详细解读这个规定。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里面的法律概念。用人单位,通俗来讲,就是雇佣员工、给员工发工资、安排工作任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比如公司、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就是和用人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做事的人,也就是员工。执行工作任务,就是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为了完成工作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当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因为自己的过错给别人造成了损害,这个时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举个例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在送货途中,因为开车不小心撞了人,那么快递公司就要对被撞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快递员送货是在执行快递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 不过,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如果员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用人单位是有权向员工进行追偿的。还是用上面快递员的例子,如果快递员是因为闯红灯、酒驾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撞了人,快递公司在赔偿了被撞的人之后,可以向快递员要求赔偿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损失。 所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明确了在员工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以及在特定情况下的追偿权,平衡了用人单位、员工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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