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如何让法人承担公司债务?
我开了一家公司,现在公司有债务问题。我想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要通过什么办法能让法人来承担公司的债务呢?我不太清楚具体的法律流程和条件,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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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如何让法人承担公司债务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也就是公司本身;而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通常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由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也明确,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是公司这个法人来承担债务,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比如,当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这里主要提及的是股东,但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股东且存在上述滥用行为,同样适用该规定。此外,如果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保证人,当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法定代表人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综上所述,要让法人(公司)承担债务,遵循正常的债务追偿程序即可;而要让法定代表人承担公司债务,则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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