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公司欠外债是否需法人承担债务?
我自己开了家小公司,运营过程中因为一些业务往来欠了些外债。最近有人跟我说公司的外债我作为法人得承担,可我不太懂这方面法律规定,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公司欠的外债到底需不需要我法人来承担呀,是怎么个承担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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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一般情况下,公司欠外债不需要法人承担债务。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公司需以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相应责任,而不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承担。比如,公司有办公设备、资金、房产等资产,这些都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因为自身过错导致公司产生债务,比如因法定代表人违规操作使公司被罚款等情况,公司先承担责任后,是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讨这笔债务的。 此外,如果公司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比如没有按照规定足额出资,那么该股东须以其出资额度为限,承担相应的偿付责任,这和法人承担责任是不同的概念。总之,公司债务承担情况要根据具体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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