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否有追偿权?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工作中出了点差错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现在公司说要我赔偿损失,我想知道在劳动关系里,用人单位到底有没有向员工追偿的权利呢?我不太懂法律,也不知道自己应不应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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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是享有追偿权的。首先,我们要理解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等;而劳动者则有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义务。当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用人单位就有可能行使追偿权。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不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必须满足一定条件。一是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故意是指劳动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重大过失则是指劳动者没有尽到普通人应有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了损失的发生。二是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以及损失与劳动者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如果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赔偿的约定,该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要行使追偿权,一般会先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追偿要求时,也有权进行抗辩,比如证明自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对损失的金额、因果关系等提出异议。总之,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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