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劳动者赔偿责任制度是怎样立法的?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听说劳动者要是给单位造成损失可能得赔偿。我就想弄明白,国家在这方面到底是怎么立法规定的呀?比如在哪些情况下我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是怎么确定的,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来保障权益,想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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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我国劳动者赔偿责任制度的立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早期,1982年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因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等,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该条例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当时企业与职工是行政管理关系,职工承担赔偿责任带有行政处罚性质。 1986年《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出台,开始将职工的赔偿责任视为民事侵权责任,追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根据损失大小确定,这与《民法通则》所确定的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一致,意味着劳动者赔偿责任从行政责任中分离出来。 1994年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对劳动者赔偿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造成的损失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现行立法在劳动者赔偿责任方面呈现出一些特点:一是缺乏总则性规定,相关规定分散在不同法律文件中;二是没有明确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合同责任、侵权责任,还是法定责任、约定责任,这可能导致劳动者承担双重责任;三是在归责原则上,除《律师法》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外,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不明确;四是虽然原劳动部1995年规定在责任构成上要求劳动者行为与用人单位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其他法律文件无类似表述;五是除原劳动部规定外,其他法律文件对赔偿范围确定实行全面赔偿原则,忽视了劳动合同法的社会法属性,不允许双方事先约定赔偿范围,也无限定赔偿范围规定。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 相关概念: 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比如故意或者过失),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全面赔偿原则:是指对遭受损害的一方,要按照其实际损失给予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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