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会怎样?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前几天执行工作任务时出了点状况。我不太清楚在民法典里,像我这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产生的事情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下我可能会承担什么责任,单位又有什么责任,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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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对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有着明确的规定。简单来说,这涉及到一个“职务行为”的概念。职务行为就是指工作人员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实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工作人员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在进行工作,所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给他人带来的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在送货途中,因操作不当撞伤了路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路人可以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如果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工作人员追偿。故意就是指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重大过失则是指工作人员没有达到一般人应有的注意程度,从而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例如,司机在工作时,明明知道酒后驾车很危险,却依然酒后驾车并造成交通事故,这就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用人单位在赔偿后有权向司机追偿。 对于工作人员自身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受到损害的情况,一般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样可以保障工作人员在遭受工作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经济补偿。 总之,民法典对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的相关规定,既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责任分担,同时也对工作人员自身的权益提供了相应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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