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员工执行公司事务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有时候会按照公司要求去执行一些事务。我不太清楚在《民法典》里,对于员工执行公司事务这块有啥规定,比如要是执行事务过程中出了问题,责任该怎么划分之类的,想了解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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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对于员工执行公司事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员工执行公司事务一般属于职务代理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员工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实施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公司。例如,公司的销售人员按照公司的销售政策与客户签订合同,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公司承担。 其次,如果员工超越了职权范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公司可以选择是否予以追认。如果公司追认,那么该行为对公司依然有效;如果公司拒绝追认,那么由该员工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再者,当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公司要为员工执行工作任务的侵权行为买单,但如果员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员工追偿。比如,公司的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之后若认定司机存在重大过失,公司可向司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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