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有哪些?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常见的理由: 一是侵犯人身权利。当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不仅承受着身体上的痛苦,还可能因为受伤导致生活不便、工作受影响等,从而产生精神上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再如,他人恶意散布虚假信息损害自己的名誉,导致自己社会评价降低,精神上遭受打击,也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二是侵害人格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也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例如,他人非法侵入自己的住宅,侵犯了自己的生活安宁和隐私,给自己带来精神上的不安和恐惧,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是侵害特定纪念物品。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比如祖传的具有家族传承意义的物品被他人故意损坏,对于物品所有人来说,该物品承载着特殊的情感和记忆,其损坏会给所有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四是侵害死者人格利益。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例如,有人恶意诋毁已去世亲人的名誉,其近亲属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精神损害要达到严重程度。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