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有哪些条文?
我是一个提供劳务的人,之前工作时受了伤。我想知道民法典里对于我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具体有哪些条文能保障我们的权益,想了解清楚好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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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这里所说的劳务关系,简单来讲,就是一个人给另一个人干活,比如请小时工打扫家里卫生这种个人之间的雇佣情况。如果小时工在打扫过程中不小心弄坏了邻居家的东西,那么雇主就要先承担赔偿责任。要是雇主能证明小时工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才弄坏东西的,雇主在赔偿后可以找小时工要回这笔钱。 其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提供劳务者在干活过程中受伤,得看看双方有没有过错。比如,雇主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那雇主就有过错;要是提供劳务者自己违反操作规定导致受伤,那自己也有过错。双方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来分担责任。 再者,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举个例子,还是小时工在雇主家干活,被突然闯入的第三人打伤了,小时工既可以找这个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求雇主先给点补偿。雇主补偿后,能再去找第三人把钱要回来。这些规定明确了提供劳务者、接受劳务者以及第三人之间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出现损害时的责任分担问题,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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