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民法典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我是一名提供劳务的人,在工作的时候受了伤,不知道这个责任该怎么划分。我想了解下按照新民法典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怎样认定的,我这种情况应该谁来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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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当一个人给别人提供劳务,在这个过程中自己受到了伤害,就会涉及到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所谓的过错,就是指双方有没有做出不合理的行为。比如接受劳务一方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那他就可能存在过错;如果提供劳务者自己不遵守操作规范,也可能有过错。 举个例子,小李给老张提供劳务,在干活过程中,因为老张没有提供合适的工具导致小李受伤,那老张就有过错,要承担相应责任。要是小李明明知道操作规范,但自己疏忽大意,没有按照规范操作而受伤,小李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如果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就意味着,提供劳务者有了更多的维权途径,既可以找第三人,也可以找接受劳务方。 总之,新民法典对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规定,是为了在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之间合理分配责任,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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