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下面将对其重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方面,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这就好比开车需要驾驶证一样,企业必须有合法的身份和相应的能力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据该条例,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如果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是为了防止企业囤地,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 在房地产经营方面,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现售。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进行预售,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此外,该条例还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交付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总之,《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涵盖了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各个环节,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该条例的规定,以确保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