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不足20万是否不构成帮信罪?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上述规定来看,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是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所以,如果仅从流水金额这一单一因素判断,流水不足20万一般不满足该条认定“情节严重”的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流水不足20万就绝对不构成帮信罪。如果存在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其他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依然可能被认定构成帮信罪。此外,即使流水不足20万且不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但如果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明显,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对犯罪活动起到了关键作用,也可能会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总之,判断是否构成帮信罪不能仅仅依据流水金额,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全面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