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经常被使用的条款有哪些,是否应该熟悉?


在保险合同中,存在一些经常被使用的条款,了解这些条款对于投保人来说至关重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条款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保险责任条款。这一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也就是在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会为投保人提供保障。例如,在一份健康保险合同中,可能会规定被保险人在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于保险责任条款,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 其次是责任免除条款。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比如在一些财产保险合同中,因战争、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通常不予赔偿。《保险法》第十七条同时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投保人一定要仔细阅读责任免除条款,避免在日后的理赔过程中产生纠纷。 再者是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条款。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就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段。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则明确了保险公司从何时开始履行保险责任。例如,一份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险期间为 10 年,保险责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投保人需要清楚这两个时间点,以便知道在什么时间段内自己可以享受保险保障。 还有理赔条款。这一条款规定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程序和要求。一般包括报案时间、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了解理赔条款可以帮助投保人顺利获得保险赔偿。 此外,还有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条款。该条款明确了投保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金额以及支付方式和时间。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否则可能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总之,保险合同中的这些常用条款与投保人的权益密切相关。投保人应当熟悉这些条款,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于不理解的条款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投保人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以保障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