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中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在探讨无证驾驶中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保险责任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无证驾驶的概念。无证驾驶,简单来说,就是没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这既包括根本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也包括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等情形。 从交强险角度来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人身伤亡,虽然条例没有明确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及时获得救助和赔偿,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通常需要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之后再向致害人进行追偿。 例如,甲无证驾驶机动车撞伤了乙,乙因此产生了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等人身伤亡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乙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就可以向甲进行追偿。 再看商业险,商业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约定。一般来说,商业险合同都会明确将无证驾驶列为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那么在无证驾驶导致人身伤亡的情况下,商业险保险公司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无证驾驶导致人身伤亡的事件中,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一定情况下需要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之后可向致害人追偿;而商业险保险公司在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下,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驾驶人一定要依法取得驾驶证后再上路行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