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怎样管辖?
我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在理赔后行使代位求偿权,现在产生了纠纷。我不太清楚这种纠纷应该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管,是事故发生地,还是被告所在地,或者是其他地方呢?想了解下具体的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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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之后,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当出现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时,确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是很重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中,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实质上是保险人取代了被保险人的地位。所以,一般情况下,保险代位求偿纠纷的管辖法院,可以参照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来确定。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那么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理赔后行使代位求偿权,此时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如果保险人是以侵权之诉向第三者主张权利的,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具体的管辖法院确定可能还会受到一些特殊情况的影响。比如,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如果当事人在相关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所以,当遇到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时,首先要查看是否有有效的管辖协议,然后再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这样才能确保纠纷能够在合适的法院得到妥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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