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人的地位及其责任是怎样的?


在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人的地位和责任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首先,解释一下保险人这个概念。保险人就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里,保险人的地位比较特殊,它既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但又和赔偿问题紧密相关。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有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赔偿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发生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这是因为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例如,张三开车撞了李四,李四受伤。如果张三的车购买了交强险,那么李四可以先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自己的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如果肇事车辆还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也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免赔或者按照一定比例赔偿。比如,如果肇事司机存在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可能会依据合同条款拒绝赔偿。总之,在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法定的赔偿义务,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则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受害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合理要求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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