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中级法院在行政诉讼体系中有着特定的管辖范围,明确这一范围有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受理法院,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这里的国务院部门,比如国家部委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并提起诉讼,就由中级法院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市、省等各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等行为引发的诉讼,也在中级法院管辖范围内。比如县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决定,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就可能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也由中级法院管辖。海关在国家经济和贸易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处理的案件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像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关税征收等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有异议,要提起行政诉讼,就需要向中级法院提出。这是因为中级法院在审理这类专业案件时,更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能够更准确地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对于“重大、复杂”的判断,并没有绝对统一的标准,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例如,案件涉及人数众多,可能影响到较大范围的社会群体利益;或者案件在当地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又或者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和难度等情况。当出现这类案件时,为了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就由中级法院进行管辖。 此外,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也在其管辖范围内。高级法院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案件特点等,指定某些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需求。总之,中级法院的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在遇到行政诉讼问题时,应依据这些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