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怎样的?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来详细了解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首先是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按份共有人依据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份额越大,所享有的权利也就越大。比如,甲乙按份共有一辆汽车,甲占60%的份额,乙占40%的份额。那么在使用汽车时,甲使用的时间可能就相对更多一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每个按份共有人都有权参与对共有物的管理。 其次是对共有物的处分。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有处分权,可以自由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时,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再者是共有物的费用分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例如,甲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对于房屋的物业费、维修费用等,甲按照其份额承担相应的部分,乙也按照自己的份额承担相应部分。《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最后是共有关系的终止和分割。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分割的方式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等。《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