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首先,该解释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做了进一步明确。比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就意味着,当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若违反该义务且造成劳动者损失,劳动者就有了法律途径来索赔。 其次,对于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也有规定。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是因为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等诸多问题,容易引发劳动纠纷。通过明确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个解决争议的司法途径。 再者,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既考虑到了劳动者举证的难度,也督促用人单位要妥善保管与加班相关的证据。 此外,该解释还对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等问题做了规定。比如,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这确保了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和诉讼环节能够顺利衔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司法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