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哪些若干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在民事侵权案件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提供具体的指导和依据。下面将为您介绍其中一些重要问题。 首先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另外,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以及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相关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也会受理。 其次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这意味着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的情况,而不是随意判定。 再者是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该司法解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自然人因精神痛苦而设立的,法人不具有精神感受能力。 最后,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这些方式为受害人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明确的形式。总之,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保障自然人合法权益、规范司法实践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