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1条怎么释义?

我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最近涉及到一些离职补偿的事儿,听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1条跟这方面有关,但我不太理解条文意思。想知道这条具体是怎么释义的,对我这种普通员工在离职补偿等方面有啥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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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派遣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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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下面来详细释义这一条文,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进行解读。首先,了解一下相关的几个法律概念。劳务派遣,简单来说,就是有专门的劳务派遣单位,把劳动者派到其他单位去工作。比如,甲劳务派遣公司把小李派到乙公司上班,小李和甲公司签合同,但在乙公司干活。经济补偿呢,就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要给劳动者一笔钱作为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在很多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比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1条,它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来执行的。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下,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解除、终止合同,还是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终止合同,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被派遣劳动者就能按照第四十七条的标准拿到经济补偿。例如,前面例子中的小李,如果是乙公司觉得小李不能胜任工作,让甲公司和小李解除合同,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那么甲公司就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标准给小李经济补偿。这样规定,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能和普通劳动者一样,依法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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