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具体规定。最近听说了一些敲诈勒索的案例,不太清楚在实际司法中是依据什么来处理这类案件的,比如定罪标准、量刑尺度等,想知道这个解释里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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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 首先,解释对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进行了明确。根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其次,解释规定了一些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比如第二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等七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再者,对于敲诈勒索未遂的情况也有规定。解释第五条明确,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另外,解释还对共犯问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该解释与《刑法》相结合,共同为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和处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也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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