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听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有相关规定,但不太理解具体内容和司法解释。想知道这个条文的司法解释到底是怎样的,它对我的案件会有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展开 view-more
  • #民诉管辖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这里所说的“特殊原因”,通常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比如发生了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法院无法正常办公,不能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例如法院的全体审判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需要回避,从而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条也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指定管辖的具体情形和操作程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例如,两个不同地区的基层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产生争议,它们先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需要报请它们共同的中级人民法院来指定到底由哪个基层法院来管辖该案件。 指定管辖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当出现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时,通过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能避免诉讼拖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严谨性和灵活性,以适应各种复杂的实际情况。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