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协助执行有哪些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协助执行是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制度。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协助执行的规定。 首先,关于协助执行的主体。协助执行的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包括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这里的有关单位就属于协助执行的主体,像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等。 其次,协助执行的义务。协助执行主体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要求履行协助义务。例如,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办理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等事项。如果不履行协助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再者,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责任。《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此外,对于个人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协助执行是民事诉讼中一项严肃的法律制度,协助执行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以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