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有哪些规定?
我有个民事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了,法院要执行我的财产。可我觉得执行的方式或者范围有问题,想提出执行异议,但不知道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也不清楚具体该怎么做,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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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该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简单来说,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觉得执行行为不对,比如执行法院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就可以书面提出异议,法院会在15天内审查并给出裁定,对裁定不服还能申请复议。要是案外人认为执行的标的和自己有关,也能书面提异议,法院同样15天内审查,理由成立就先中止执行,不成立就驳回,之后案外人或当事人还有相应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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