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复议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规定?


执行异议复议是在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规定。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简单来说,就是觉得法院的执行行为有问题,或者自己对执行的东西有权利,就可以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查进行了规范。根据《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对于执行行为异议,根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规定》还对一些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比如,对于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处理;以及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时的处理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在执行程序中平衡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工作依法、公正、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