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复议有哪些规定?
我在一场官司里胜诉了,进入执行阶段后,对方提出了执行异议,我不太懂这方面。想了解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是怎样的,比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复议,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有时间限制吗,我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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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执行异议复议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给了当事人进一步救济的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 申请复议时,需要提交复议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围绕执行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合理。 执行法院的审查和上一级法院的复议审查都有明确的期限要求,以保证执行程序的效率。例如执行法院对异议的审查期限是十五天,复议审查也有相应的时间限制。这样可以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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