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而制定的司法解释。它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在合同的订立方面,该解释对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比如对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为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提供了更具体的标准。 关于合同的效力,解释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有助于准确判断合同是否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避免了以往实践中对强制性规定理解的混乱。 在合同的履行方面,该解释也有相关规定。例如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这对于解决债务清偿顺序的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规则。 此外,解释还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它在很多方面细化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更加有章可循,对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我们普通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可以依据这些规定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