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哪些问题的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下面来详细解释。 首先,什么是假药和劣药。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等情形都属于假药。而劣药则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情形。例如,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等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同样在司法解释中有详细界定,如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等。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同时,对于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总之,这些解释为司法机关准确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