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它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让政府采购的操作更加规范和透明。 首先,明确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里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在采购方式方面,条例也有详细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例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这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对于采购程序,条例强调了信息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让更多的供应商有机会参与竞争。 关于供应商,条例规定了其资格条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也进一步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总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从多个方面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规范,无论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是供应商,都应当深入了解这些规定,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合法、公正、透明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