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5条是怎样的?

我刚入职一家公司,还没签劳动合同。听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和没签合同的情况有关,我想知道这一条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对我这种情况有啥影响,能保障我哪些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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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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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这一条款的含义和适用情况。 首先,时间范围很关键,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通俗来讲,就是从你正式开始在单位上班的那天起,一个月这个时间段内适用该条款。这是法律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设定的一个缓冲期,目的是让双方有时间做好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 其次,“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强调了通知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这是为了留下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尽到了提醒劳动者签订合同的义务。比如,单位可以通过发送书面通知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并保留好相关的送达凭证。 接着,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的“不订立”可能是劳动者故意拖延、拒绝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单位不能继续留用该劳动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结束。 最后,关于经济补偿和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为是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没有签订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所得,单位不能克扣。 该条款的法律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本身,它是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签订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旨在明确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规范。 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遇到用人单位通知签订合同,应积极配合,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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