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3条是什么内容?
我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工作合同,现在对我们之间的劳动关系有些疑问,听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3条能解答这方面问题,所以想了解下这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能帮我明确我和事务所之间的劳动关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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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这条规定所涉及的法律概念。首先,“依法成立”意味着这些组织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登记、审批等程序后合法设立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要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规定完成设立手续。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里指的是招用劳动者进行有组织的劳动,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出台之前,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这类主体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存在一定争议。 这条规定明确了它们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也就意味着它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不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劳动报酬方面,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若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同时,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方面,也都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执行。总之,这条规定为这类组织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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