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解读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婚姻法》(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处理婚姻家庭领域的各类问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在解读《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时,必然涉及到了许多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要点。 首先,我们来谈谈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财产认定可能存在争议。例如,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按照相关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次,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也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焦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年龄、意愿以及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旨在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再者,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解释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外,对于婚姻中的过错赔偿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规定为无过错方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和救济途径。 巫昌祯教授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解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规定,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些解释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和规范,促进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