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处置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首先,明确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比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等情形,都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应当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其次,规定了“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等。一旦被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罚会更重。
在刑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对单位犯罪、从宽处理情节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单位犯污染环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的规定处罚。对于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损失、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总之,这个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和处罚污染环境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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