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已经付了医药费,工伤该怎么赔偿?


当肇事者已经付了医药费后,工伤赔偿的处理方式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一些已经由肇事者支付的费用,如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和误工工资等,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常不会再重复支付。如果之前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预先垫付相关费用的情况,那么员工或其亲属在拿到交通事故赔偿款后,需要将这部分垫付款偿还给企业或经办机构。这是为了避免员工或其亲属获得重复赔偿,确保赔偿的公平和合理。 其次,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如果已经支付了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那么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般就不再发放。但是,如果交通事故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比工伤保险的相应补助金数额低,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需要补足差额部分。例如,交通事故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为5万元,而按照工伤保险标准应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万元,那么企业或经办机构就需要再补足3万元的差额。 再者,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了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相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比如工伤职工的亲属还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其他待遇。 最后,如果因为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受害职工无法获得交通事故赔偿,那么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