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有企业失职罪主体如何解释?

我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最近听说了国有企业失职罪这个说法。我想弄清楚这个罪名的主体到底是怎么界定的,像我们企业里不同层级的员工,哪些会属于这个罪名的主体范围呢?很担心自己一不小心就可能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所以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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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失职罪,指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该罪的主体。 首先,主体主要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包括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企业单独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国有企业,则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普通工作人员,如果在其职责范围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等后果,也可能构成此罪。也就是说,只要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中,有一定工作职责,因失职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都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这体现了法律对国有资产保护的全面性和严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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