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六十二条怎么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主要围绕商标管理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时的职权、程序以及相关人员的义务等方面作出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释义一下: 首先,商标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力采取一系列措施。例如,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这就好比警察在调查案件时,会询问相关的证人或者嫌疑人,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商标管理部门可以行使这一权力,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商标侵权的具体情况。 其次,商标管理部门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就像是案件的证据,通过查阅和复制这些资料,商标管理部门能够更准确地判断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以及侵权的规模和程度。这一规定在《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也有明确体现。 再者,对于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商标管理部门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这类似于执法人员对违法犯罪现场进行勘查,以便直接获取侵权的证据。如果发现有侵权的商品,商标管理部门有权查封或者扣押。这是为了防止侵权商品继续流入市场,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权力依据同样来自《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在执法过程中,商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也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他们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这是为了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让当事人清楚知道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权力来源。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商标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时,有义务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如果当事人拒绝、阻挠商标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法律权威的必要要求。 此外,第六十二条还涉及到海关在商标保护方面的职责。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商标专用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商标权利人。商标权利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海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强对进出口环节商标侵权行为的监管,保护国内和国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商标法第六十二条为商标管理部门和海关在商标保护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权力和程序规定,对于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商标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商标权利人还是相关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了解这些规定,遵守法律,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商标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