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如何释义?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几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释义。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注册商标专用权。简单来说,就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排他使用的权利。别人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允许,不能随便使用这个商标。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比如,有一家知名的饮料品牌“清凉爽”,它的商标已经注册。另一家企业在生产类似饮料时,使用了“清凉凉”这样近似的商标,而且没有经过“清凉爽”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这就可能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种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比如,商家明明知道某商品的商标是侵权的,还进行销售,这也是违法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明确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三种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商标标识就像是商标的“身份证”,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这些标识都是不被允许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四种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举个例子,把原本贴有知名品牌商标的商品,换成自己的商标再卖出去,这就是“反向假冒”,同样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第五种是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比如,有人专门为侵权商家提供存放侵权商品的仓库,这也构成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有相关规定。 如果发生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被侵权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和侵权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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