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怎么释义?
我最近遇到了一些商标相关的问题,听说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很关键,但我看不懂法条的意思。我想知道这条法律具体在说什么,它的适用场景是怎样的,能解决我在商标使用、侵权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吗?希望有人能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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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是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侵权赔偿责任免除以及驰名商标侵权责任的重要条款,下面我们详细解读。 首先来看第一款,该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款主要涉及到商标侵权赔偿时的实际使用抗辩。通俗来讲,假如有人告别人商标侵权要求赔偿,但被告方提出原告在过去三年内都没实际使用过这个商标。这时候法院就会要求原告拿出三年内实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如果原告拿不出来,也不能证明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其他损失,那么被告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了防止一些人恶意囤积商标,然后通过诉讼获利。依据就是这一条法律本身的规定,它保证了商标制度的合理使用。 再看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款是针对商品销售者的免责条款。在市场交易中,有些销售者可能并不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是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如果他们能够证明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比如有正规的进货发票、合同等,并且能说明商品的提供者是谁,那么他们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也是为了保护善意的销售者,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依据同样是《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总的来说,《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平衡了商标权人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既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防止了权利的滥用,同时保障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和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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