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有哪些解释?

我参与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和合作方签了施工合同,现在因为工程款结算问题起了纠纷。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里,最高法在适用法律方面有啥解释,想了解下这方面规定来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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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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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旨在正确审理此类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中一些重要规定。 首先,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这意味着如果合同存在上述情况,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例如,一个没有资质的施工队借用了有资质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就会被认定无效。 其次,是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简单来说,如果工程合格,即使合同无效,承包人也能拿到相应的工程款;如果工程不合格,承包人可能拿不到钱,还可能要承担修复费用。 再者,对于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问题。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关于质量问题,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解释》还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优先受偿权有助于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时,能够优先从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款中获得清偿。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对于解决实际中的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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